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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创业股东集体倒戈联名举报新乡首富蔡景新重大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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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3: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蔡景新盗运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的一封举报信
公安厅经侦队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现就公司董事长、股东蔡景新侵占公司财产一事反映情况如下:
公司在今年4月开始进行股权重组,因股东之间有纠纷,请求县政府组成指导组进行调解和指导,自工作组进驻我厂以来,已经组织全体股东召开数次股东会,明确了对公司进行清资核产的工作,公司正在工作组的正确领导下逐步走上正轨。但就在工作组刚刚组织股东会决定清资核产,工作开始迈进的时候,2011年7月9日和10日两晚,蔡景新将公司大量机器设备盗走。我们认为,蔡景新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71条和第272条定罪处罚。
2007年12月蔡景新虚构、伪造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材料,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上报材料中,有确切证据可以表明其伪造建设银行公章,采用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资金1000多万元,胆大妄为,置法律与不顾,在贪欲下蒙住了良知。铁证如山,望经侦部门深入调查,揭开黑幕,我们愿意紧密配合,提供证据。
蔡景新置公司发张于不顾,置其他股东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于不顾,置工作组和股东大会决议于不顾,疯狂盗运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将公司置于死地!是要使工作组所有的努力付之东流!是要使长垣县丧失一个明星企业,使数千名职工失业流离!更是要为长垣县经济、社会发展抹黑添乱!蔡景新的这种疯狂是在赤裸裸地挑战法律的尊严!是在明目张胆地阻碍工作组的工作!不杀不足以立权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鉴于蔡景新的疯狂行为,其已经不再适合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不再适合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强烈要求公安局经侦人员立即对蔡景新此种行为展开调查,强烈要求追缴蔡景新盗运的公司财产,并对蔡景新的疯狂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此致
敬礼!
公司股东:蔡尚修
付忠善
付新善
付国仁
蔡存杰
2011年8月13日

情况反映
河南省政法委:
我们是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股东。今天本着维护国家利益,为公司前途负责任的态度,向上级政法机关反映我们公司董事长蔡景新在主持公司工作期间,采取偷税漏税及伪造虚假材料申报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骗取国家上千万元贴息金的犯罪情况。
犯罪事实:
一、偷税漏税。1、自2005年蔡景新承包公司经营以来,每年以开收据代替税票的方式在全国各个销售区发货几千万,6年来累计逃税销售金额达几个亿。(仅附上2011年6区和8区部分没开税票的收据,金额高达400多万元)。2、公司每年生产用钢材约6万吨,产生废料6000吨,出售废钢按3000元/吨计算,应的款1800万元,从未纳过税。3、公司业务员欠公司款1.5亿元以上,蔡景新按月息2分收取利息,每年收取利息2000多万元,也没有纳过税。4、采取买抵扣税票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收。
二、诈骗国家资金。2007年蔡景新用私刻国家机关公章,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了一套申报材料,骗取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银行贴息资金上千万元,2007年10月蔡景新指使公司有关人员编造个所谓《年产20台高速铁路客运线专用超大型架桥设备项目》采用私刻私盖申报材料中所需多枚公章,伪造负责人签名等一系列手段,炮制了一套申报材料。向新乡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国家贴息资金,共骗取国家贴息资金一千多万元。(附假申报材料,内含蔡景新私刻、私用的国家多个机构的假公章印)。
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职责,同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做斗争更是全民族应该提倡的一种精神。做为公司股东,我们决心把蔡景新的诸多犯罪事实揭露出来。以前我们也多次向税务及有关部门反映,希望上级政法机关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快的调查核实,彻底查清蔡景新的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以上材料及证据若不属实,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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