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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运动员注册与转会管理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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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运动员注册与转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7-11 17:25:20 点击数:30 次
根据2014年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为加强管理,确保联赛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决定对参加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的龙舟运动员试行注册登记参赛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的运动员。
第二条  龙舟运动员注册与转会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温州市龙舟协会负责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运动员注册与转会的管理。
第四条  龙舟运动员参加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俱乐部进行注册。
第五条 温州市各县(市、区)、企事单位、大中院校、驻温部队、行业体协及相关单位经温州市体育局、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体育总会、温州市龙舟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的俱乐部是具有注册资格的俱乐部。
第六条  参赛俱乐部须与运动员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代表资格协议书按温州市龙舟协会印制的统一格式签订。
第七条  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由温州市龙舟协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子文档(软盘)。
第八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两张单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温州市龙舟协会统一印制,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俱乐部联赛。
第十条 本年度俱乐部联赛只允许运动员转会一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员不予转会,否则给予该运动员禁赛一年,取消本年度温州市龙舟俱乐部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一、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的;
二、被原注册单位处罚后,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尚在甲级联赛队伍中的;
四、尚在温州市龙舟协会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符合转会条件的运动员在转会时须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转会协议,再与新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后可变更注册单位,转会协议须经温州市龙舟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转会协议书由温州市龙舟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温州市龙舟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温州市龙舟协会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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