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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信息] 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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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6: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文件
                                          
温瓯龙协[2013]03
                                                                  __________

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俱乐部队伍管理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让广大民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促进我区龙舟运动的发展,保护龙舟项目文化传统和推进龙舟运动的科学化进程,参照温州市体育总局和瓯海区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市、区龙舟协会章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瓯海区龙舟协会对各龙舟俱乐部和龙舟队的统一管理
三、瓯海区龙舟协会对各龙舟俱乐部或龙舟队实行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友谊与健身、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龙舟传统的保护和管理。
四、鼓励各龙舟俱乐部或龙舟队努力保持和传承龙舟活动习俗和历史风貌,维护龙舟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龙舟运动的持续发展。根据本地开展龙舟活动的实际情况,提倡各龙舟俱乐部或龙舟队要按时交纳会费,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请各企业或个人赞助,全面做好本协会的运作,保证后勤工作扎实有效。
五、申请与批准
(一)申报符合条件:一个自然村只能申报一只龙舟队。条件成熟后,根据龙舟队向瓯海区龙舟协会提出申请成立俱乐部的书面申请报告,瓯海区龙舟协会会对该队伍的考核评分意见给予审批意见。
(二)申报入会须向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会员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事由、申请名称,申请入会名单)。
2、申请龙舟俱乐部和龙舟队相应称号的单位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席及副主席、秘书长或领队、队长和副队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书;
3、申报俱乐部和龙舟队相应称号,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温州市瓯海区体育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后公布。
——个人会员申请办法依据瓯海区龙舟协会章程执行;
(三)申报参加市级以上龙舟大赛(包括中国龙舟公开赛和中华龙舟大赛),必须向瓯海区龙舟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竞赛规程上参赛确认函和参赛人员名单到瓯海区龙舟协会签订安全承诺书做好备案;
(三)选派外出比赛的队伍在比赛后必须要有每次比赛的组委会评语意见,于赛后7个工作日内交到瓯海区龙舟协会备案,用于对该队伍全年考核打分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各龙舟俱乐部、龙舟队签订相关协议,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享受以下权利。
(一)根据各队伍建设情况和实力,参加由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批准和组织的龙舟活动;
(二)优先承办瓯海区龙舟活动任务。
(三)保持并完善本地龙舟活动的开展和延续传统习俗。
(四)严格遵守中国龙舟协会、市、区龙舟协会的相关规定。
(五)通过各龙舟俱乐部或龙舟队的申请和队伍建设、成绩等考核评分,优先推荐参加区级以上组织的各项比赛。对上年度获得特别殊荣的队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的龙舟大赛;
(六)积极听取各俱乐部和龙舟队的建议,享受协会提供有必要的帮助。
七、瓯海区龙舟协会根据各队伍的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各俱乐部或龙舟队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八、出现以下行为,将取消其该队伍称号和三年内的任何龙舟活动:
(一)不认真贯彻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一意孤行的;
(二)未经瓯海区龙舟协会同意合并队伍和派人参加国内外龙舟活动;
(三)外出参加比赛,报名的队伍名称必须与入会前注册的名称一致,中途需要修改的或代表其他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名称临时修改的,则在参加活动前,要提前15个工作内向瓯海区龙舟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如一意孤行的,则直接取消该俱乐部队伍名称称号和三年内的比赛资格;
(四)参加任何龙舟比赛活动必须上报瓯海区龙舟协会审批,不得越级、跨区域上报各项参赛活动;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该队伍三年内的比赛资格;
(五)在开展龙舟活动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或参加中国龙舟协会和市、区龙舟协会组织的龙舟活动中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在任何龙舟活动中出现药物违规行为;
(七)政府在规定时间禁划的情况下,擅自在流水河域上训练的;
(八)因为输赢和地方观念问题而造成的口角和打斗现象;
(九)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
九、本办法由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龙舟协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龙舟 管理 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区体育局 区龙舟协会
区龙舟俱乐部 龙舟队                                                          2013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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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9: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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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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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2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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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2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搞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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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22: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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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7: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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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7 09: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灰鸡灰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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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以下行为,将取消其该队伍称号和三年内的任何龙舟活动:
(一)不认真贯彻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一意孤行的;
(二)未经瓯海区龙舟协会同意合并队伍和派人参加国内外龙舟活动;
(三)外出参加比赛,报名的队伍名称必须与入会前注册的名称一致,中途需要修改的或代表其他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名称临时修改的,则在参加活动前,要提前15个工作内向瓯海区龙舟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如一意孤行的,则直接取消该俱乐部队伍名称称号和三年内的比赛资格;
(四)参加任何龙舟比赛活动必须上报瓯海区龙舟协会审批,不得越级、跨区域上报各项参赛活动;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该队伍三年内的比赛资格;
(五)在开展龙舟活动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或参加中国龙舟协会和市、区龙舟协会组织的龙舟活动中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在任何龙舟活动中出现药物违规行为;
(七)政府在规定时间禁划的情况下,擅自在流水河域上训练的;
(八)因为输赢和地方观念问题而造成的口角和打斗现象;
(九)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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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1: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龙舟俱乐部和龙舟队相应称号的单位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席及副主席、秘书长或领队、队长和副队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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